原来,早在前年12月14日,原告和被告签订家政服务合同,原告办理了一张保洁服务卡,共支付2900余元。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36次(不含一次体验)家庭日常保洁服务,每次服务3小时,每次服务金额82.77元。去年7月,被告在为原告家中房屋日常保洁15次以后就停止了房屋打扫服务,原告多次催被告履行合同约定,被告一直未履行。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。
值班审核:吴剑锋
值班编委:黄廉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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