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几类工作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
距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颁布实施已经过去了11年。
这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,解除了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的很多后顾之忧。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条款的规范下,大部分行业劳资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了法律保障。
保姆行业
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
据不完全统计,全国约有1500万名保姆,占整个农民工的十分之一以上。
吴芳(化名)如今在北京从事保姆工作,保险没有着落,而她以前在工厂上班时,工厂会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,“现在心里一直空荡荡的,总感觉没有保障”。
一家保姆中介公司负责人说:“买医疗、养老等保险,每月至少得几百元,而公司每介绍成功一名保姆,中介费仅仅一百多元,根本没有钱为保姆买保险。”
保险推销行业
属于委托代理关系
保险推销行业的人事制度是“代理制”,而非雇员制。营销员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,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。
2015年6月,徐智慧通过成都一家保险公司的考核,从事保险销售工作。其间,徐智慧取得了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资格证书。
依据保险公司与她签订的《保险代理合同书》,她可以在成都区域内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产品,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代理费。

去年10月,徐智慧因与新来的部门主任发生矛盾,被保险公司以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为由,解除与她的保险代理关系。一气之下,徐智慧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。
徐智慧认为,她每天到公司签到,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。虽然名义上与保险公司系代理关系,但实质上是劳动关系。因此,她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两倍的赔偿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缴纳社会保险。
最终,法院没有支持徐智慧的诉求。
学生兼职
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
在校大学生徐霞兼职在北京一家大型超市门口派发传单,每天从早上9点到下午4点,中午休息1个小时,每天报酬80元。
“因为是兼职,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自然也谈不上交社保了。”徐霞说。
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,由于学生的身份所限,在校学生实习和见习,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,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,因此相对而言企业也喜欢用兼职学生,这样可节省开支。“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对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这方面的政策时,一方面要保障企业的利益,同时也要考虑对兼职学生利益的保护。”
退休返聘
按劳务关系处理
汪中全是广州一家国企的高管,年满6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。一年后,因公司业务需要,汪中全被返聘成为开发部经理。
工作一段时间后,汪中全发现,公司其他人员享受的很多待遇都与他无缘。一年后,汪中全以公司未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、未安排其带薪年休假等为由,先后提起劳动仲裁、诉讼,但均未获得支持。
承办法官认为,劳动合同法规定,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,劳动合同终止。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,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。因此,在返聘期间,汪中全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,而其主张的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,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。
承包协议
非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
在现实中,有很多工作的承包者,与被承包者发生纠纷后,由于种种原因,得不到劳动关系的支持。
5年前,李家成经人介绍,与长沙一家宾馆签订协议,承包了宾馆餐饮部的垃圾清运工作,合同履行期限为5年。在合同履行期间,双方为一些细节问题争执不休。合同到期后,宾馆决定不再与李家成续签协议。
李家成认为,双方在一起长达5年,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于是,李家成提起诉讼,要求宾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承包协议不是劳动合同,不受劳动法保护。本案中,双方在签订的协议名称上,并未明确为劳动合同,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并非劳动关系。而从协议的内容上分析,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,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,以自己的设备、技术和劳力,完成主要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。因此,李家成不能依据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。